曾金峰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 (婚姻纠纷变更抚养权)
来源:曾金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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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某,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居住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某某花园 被告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XX号上海某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女儿由被告抚养; 2、被告支付给原告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在19XX年X月登记结婚,在20XX年X月生育一女儿。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从离婚后这一段时间以来,原告真真切切地发现到由原告抚养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确有不利影响。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原告自从离婚后就离开了住所地上海,经营小本生意,而生意不景气,利润微薄,仅仅够维持生计,有时还需要四处奔波,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明显感觉到力不从心,严重地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被告一直在上海某某某有限公司上班,有一技之长,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工作有规律,被告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既有时间和精力的保障,又有殷实的经济保障,很明显,由被告抚养女儿,确实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三、女儿自从出生以来,一直在上海生活了整整八年之久,对上海本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各方面的生活环境都已经很习惯,能够享受到上海大都市的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其他良好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些无疑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是很有利的,恰恰相反,目前,女儿随原告到处漂泊在外地,女儿感觉到很不适应、很不习惯,常常思念着在上海生活的美好时光,也一直愿意回到她爸爸的身边、与她爸爸共同生活。 另外, 自从离婚后,被告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从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的长远考虑,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年 月 日 附: 1、民事起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复印件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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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金峰
  • 执业律所: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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